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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
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六十二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破產,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後七日內補正,未據聲請人依限補正,本院復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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