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號 原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