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竹小字第二○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竹小字第二○三號
- 原告
- 金太乙水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農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且本件支票之付款人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滕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