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九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九七號
- 原告
- 崧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攜同與債務人文民營造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書到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