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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竹簡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淑佳、游竣鍊

  • 原告
    合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佳興鐵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竹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合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淑佳 被   告 佳興鐵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竣鍊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貨款,然觀兩 造間所訂立之合約書第八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乙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係位於台中市西屯區○○區○路二三號,則兩造 因該合約所生爭執之訴訟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 提出之合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並經原告陳明在卷。是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 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反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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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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