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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六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5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東台新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潤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珮禎 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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