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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係因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系爭票據之付款地均為新竹市○○街三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英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八紙,經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件為證,堪認實在。按支票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應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之法定利息,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謝永昌

~F0~T48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書 記 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    │帳 號│支票號碼  │背書人    │
├──┼─────┼─────┼─────┼─────┼──────┼───┼─────┼─────┤
│一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五月│九十年五月│五萬六千三百│○九三│RB八三四│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九日      │九日      │十元        │七二一│七四九八  │份有限公司│
├──┼─────┼─────┼─────┼─────┼──────┼───┼─────┼─────┤
│二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七月│九十年七月│十五萬六千二│○九三│RB八三六│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  │百七十三元  │七二一│三七九七  │份有限公司│
├──┼─────┼─────┼─────┼─────┼──────┼───┼─────┼─────┤
│三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七月│九十年七月│六萬四千一百│○九三│RB八三八│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十三日    │十三日    │二十三元    │七二一│○九一八  │份有限公司│
├──┼─────┼─────┼─────┼─────┼──────┼───┼─────┼─────┤
│四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六月│八萬八千元  │○九三│RB八三六│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十八日    │十八日    │            │七二一│三七五二  │份有限公司│
├──┼─────┼─────┼─────┼─────┼──────┼───┼─────┼─────┤
│五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六月│六萬一千四百│○九三│RB八三六│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十三日    │十三日    │七十九元    │七二一│三七三五  │份有限公司│
├──┼─────┼─────┼─────┼─────┼──────┼───┼─────┼─────┤
│六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六月│九十年六月│十一萬四千元│○九三│RB八三六│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六日      │六日      │            │七二一│三七二一  │份有限公司│
├──┼─────┼─────┼─────┼─────┼──────┼───┼─────┼─────┤
│七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五月│九十年五月│十二萬八千九│○九三│RB八三六│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三十日    │三十日    │百元        │七二一│三七○七  │份有限公司│
├──┼─────┼─────┼─────┼─────┼──────┼───┼─────┼─────┤
│八  │英冠食品股│第一商業銀│九十年五月│九十年五月│六萬九千二百│○九三│RB八三六│英品食品股│
│    │有份限公司│行新竹分行│十六日    │十六日    │三十三元    │七二一│三七五六  │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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