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四○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被告
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被告
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五九號八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段五十巷四一弄十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元,及如附表一所列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列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由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之支票三紙,及被告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由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之支票共十四紙,票據金額、發票人、付款行庫、提示日等如附表一、二所示,經向附表所列之付款人提示時,竟均被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理由退票,為此請求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票款一百九十一萬一千元,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一千一百七十六萬二千九百四十元,及各自附表一、二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七紙。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雅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泓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七紙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款及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楊明箴

~F0~T48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票據號碼    │
│    │      │        │(新台幣)  │      │         │            │
├──┼───┼──────┼──────┼──────┼─────┼──────┤
│ 一 │雅博實│泓橙實業股份│九十年十月十│柒拾萬元  │華南商業銀│SB九三一五│
│   │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日     │      │行竹東分行│五九九      │
│    │有限公│信喜實業股份│      │            │         │        │
│    │司   │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月十│捌拾柒萬壹仟│同   右│SB九三一五│
│   │   │      │六日     │肆佰元   │     │六00      │
│    │    │      │      │            │      │        │
├──┼───┼──────┼──────┼──────┼─────┼──────┤
│ 三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月十│叁拾叁萬玖仟│同   右│SB九三一五│
│   │   │      │九日     │陸佰元   │     │五九0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票據號碼    │
│    │      │        │(新台幣)  │      │         │            │
├──┼───┼──────┼──────┼──────┼─────┼──────┤
│ 一 │雅博實│泓松實業股份│九十年十月十│捌拾壹萬叁仟│華南商業銀│SB九三三0│
│   │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日     │貳佰元   │行竹東分行│一0一      │
│    │有限公│信喜實業股份│            │            │          │            │
│    │司    │有限公司    │            │            │          │            │
├──┼───┼──────┼──────┼──────┼─────┼──────┤
│ 二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月二│玖拾陸萬肆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三日    │元     │     │一一0      │
├──┼───┼──────┼──────┼──────┼─────┼──────┤
│ 三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月二│壹佰叁拾陸萬│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六日    │捌仟貳佰元 │     │一0二      │
├──┼───┼──────┼──────┼──────┼─────┼──────┤
│ 四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月二│捌拾伍萬貳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六日    │伍佰元   │     │一0三      │
├──┼───┼──────┼──────┼──────┼─────┼──────┤
│ 五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月三│陸拾陸萬柒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一日    │柒佰陸拾元 │     │一0九      │
├──┼───┼──────┼──────┼──────┼─────┼──────┤
│ 六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月三│玖拾叁萬玖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一日    │陸佰捌拾元 │     │一一二      │
├──┼───┼──────┼──────┼──────┼─────┼──────┤
│ 七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陸拾陸萬叁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二日     │捌佰元   │     │一0五      │
├──┼───┼──────┼──────┼──────┼─────┼──────┤
│ 八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玖拾叁萬陸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二日     │貳佰元   │     │一0六      │
├──┼───┼──────┼──────┼──────┼─────┼──────┤
│ 九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玖拾叁萬陸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六日     │元     │     │一0八      │
├──┼───┼──────┼──────┼──────┼─────┼──────┤
│ 十 │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柒拾壹萬陸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九日     │叁佰元   │     │一一一      │
├──┼───┼──────┼──────┼──────┼─────┼──────┤
│十一│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玖拾貳萬叁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九日     │元     │     │一一三      │
├──┼───┼──────┼──────┼──────┼─────┼──────┤
│十二│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捌拾柒萬元 │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三日    │      │     │一一四      │
├──┼───┼──────┼──────┼──────┼─────┼──────┤
│十三│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伍拾叁萬元 │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三日    │      │     │一一五      │
├──┼───┼──────┼──────┼──────┼─────┼──────┤
│十四│同 右│同    右│九十年十一月│伍拾捌萬貳仟│同   右│SB九三三0│
│   │   │      │十六日    │叁佰元   │     │一一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