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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七○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七○九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伸山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仟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分別為付款之提示,卻均未獲支付,此後雖一再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分別自各支票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等情。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四紙,然經提示均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四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參諸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當負付款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F0
~T48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發票人│票面金額  │提示日    │背書人  │                                                  │
│    │        │            │      │(新臺幣)│          │        │
├──┼────┼──────┼───┼─────┼─────┼────┤
│一  │台灣土地│九十年十二月│伸山電│六萬元    │九十年十二│        │
│    │銀行東新│二十五日    │機工業│          │月二十五日│        │
│    │竹分行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二  │台灣土地│九十一年二月│伸山電│二萬七千元│九十一年二│        │
│    │銀行東新│二十五日    │機工業│          │月二十五日│        │
│    │竹分行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三  │台灣土地│九十一年二月│伸山電│六萬元    │九十一年二│        │
│    │銀行東新│二十五日    │機工業│          │月二十五日│        │
│    │竹分行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四  │台灣土地│九十一年五月│伸山電│六萬元    │九十一年五│        │
│    │銀行東新│二十五日    │機工業│          │月二十七日│        │
│    │竹分行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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