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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調字第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調字第一號

聲請人
凱旋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君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 ○ ○○○
代理人
彭忠義

右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向相對人購買系爭土地,相對人迄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爰聲請相對人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聲請人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到院時,相對人即表示願移轉所有權與聲請人,聲請人亦表示願交付價金,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溫世君與相對人係母子關係,為相對人陳述明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況甲○○○○○亦具狀表示有優先承買權,與本件買賣尚有糾葛,亦有不能調解之情形,爰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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