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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
昶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號給付加工款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應

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玖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F0
~T40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八千一百一十九元     │有本卷附繳款收據一紙為證           │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七百四十五元         │有本院卷附郵票收付計算書可憑(一五三│          │
│                  │                              │+三四○+三四○-一五六+三四○-二│
│                  │                              │七二=七四五),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
│                  │                              │日退郵一五六元,有送達證書附於高院卷│
│                  │                              │可查;又所餘郵票二七二元併送高院,有│
│                  │                              │本院函文足憑。                      │
├─────────┼───────────────┼──────────────────┤
│  第一審旅費   │一千二百元          │有本院卷附繳款收據二紙為證       │                    │
├─────────┼───────────────┼──────────────────┤
│  第一審鑑定費  │四萬九千五百六十元       │有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工業研究所發票四│
│                  │                              │紙為證(六五一○+二四五七○+六三○│
│                  │                              │○+一二一八○=四九五六○)        │
├─────────┼───────────────┼──────────────────┤
│  第二審裁判費  │四萬二千二百四十六元     │有高院卷附繳款收據一紙為證     │          │
├─────────┼───────────────┼──────────────────┤
│  第二審送達費用 │四百九十一元         │有高院卷附郵票收付計算書可憑(二七二│          │
│                  │                              │+三四○-一二一=四九一),已於九十│
│                  │                              │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退郵一二一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                  │
├─────────┼───────────────┼──────────────────┤
│   合  計   │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九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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