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二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二一○號
- 聲請人
- 泰得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淑姫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再易字一八號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簡上字第二七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參酌該案請求遷出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金錢請求金額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