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1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聲字第361號
- 聲 請 人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 代 理 人 李鳳郎
- 相 對 人
- 雲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周敬恆
- 相 對 人
- 蔣炎蘭
- 相 對 人
- 胡峰賓律師即謝其水繼承人謝李未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謝雲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雲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