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 聲請人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 代理人
- 林瑞堂
- 相對人
- 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有明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二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宏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 算 書 ~F0 ~T40 ┌─────────┬───────────────┬──────────────────┐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一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七百八十二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34×3=102(含發確定證明) │ ├─────────┼───────────────┼──────────────────┤ │ 合 計 │一十二萬四千八百六十九元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即相對人應負擔│ │ │ │之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一十二│ │ │ │萬四千八百六十九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