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億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應行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爰請求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設籍地即事務所所在地為新竹市○○路一九六號四樓之三,而其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在新竹市○○街一百號,有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各乙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係向新竹市○○街八十三號寄送存證信函,並未對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為送達,不明相對人是否確住居所不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尚與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