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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八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億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應行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爰請求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設籍地即事務所所在地為新竹市○○路一九六號四樓之三,而其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在新竹市○○街一百號,有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各乙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係向新竹市○○街八十三號寄送存證信函,並未對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為送達,不明相對人是否確住居所不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尚與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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