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八0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任秀妍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合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零貳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銀 元叁仟零柒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折 合新臺幣玖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