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宥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魚 送達代收人 宋建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眾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 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 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 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