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肆仟玖佰 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