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 原告
- 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肆仟玖佰
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