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玉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仟壹佰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 陸仟叁佰伍拾貳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壹 元,折合新台幣陸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叁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