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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七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七0號

再審原告
威克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文
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律師

右原告與再審被告瑞陽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元,折合銀元捌萬壹

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

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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