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帥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雄 送達代收人 尤秀美 右原告與被告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