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五號
- 原告
- 帥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武雄
- 送達代收人
- 尤秀美
右原告與被告志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