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 告 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華旺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零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 叁佰捌拾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 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零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零貳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