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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0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0七號

原告
金太乙水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元,折合銀元叁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叁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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