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仟肆 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陸仟零柒元,折合新 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