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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 原告
    乙○○與被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仟肆 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陸仟零柒元,折合新 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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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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