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 原告
- 怡安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自達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穎傳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肆仟
伍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