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0號
- 原告
- 瀚濤華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端圓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折合銀元柒拾柒萬叁仟貳佰
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捌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