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