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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慧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貳仟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柒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陸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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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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