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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九一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九一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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