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二一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二一號
- 原告
- 佳漢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進興
右原告與被告山清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肆萬柒仟捌佰陸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貳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