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0號 原 告 寶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肆萬零柒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拾 貳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 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伍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