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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原告
新和大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諭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捌仟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陸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陸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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