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三號
- 原告
- 新和大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諭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捌仟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陸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陸佰叁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