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隆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東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叁拾柒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 幣肆佰壹拾叁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柒佰柒拾肆 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