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一六號
- 原告
- 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栗本有
- 送達代收人
- 陳彥希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