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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
廣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勝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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