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 原告
- 廣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秋勝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上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