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隆光 被 告 東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