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民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被 告 華旺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一巷四號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昇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律師 楊淑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甲○○本人應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