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 原告
- 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洽民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 被告
- 華旺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一巷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昇
- 被告
- 甲○○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律師
楊淑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甲○○本人應親自到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