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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告
金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林鴻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簽訂系爭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部分之出賣人係記載為訴外人蘇朝萬,何以係以金鋒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而被告則請就曾不爭執兩造間有簽訂系爭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真意為何;係指被告本人有與原告簽訂前開契約或僅係代理訴外人蘇朝萬與原告簽訂前開契約;又如係被告本人與原告簽訂前開契約,何以與買賣契約書之記載不符等,均請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五日前以書狀提出於本院,並請將繕本直接送對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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