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乙○○、冠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冠林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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