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互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趙文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伍仟元,並願供擔保以代釋 明,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被告設於新竹縣關西之老爺關西高爾夫球場,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晚間 納莉颱風來襲時發生土石崩塌堵塞球場所設之斜坡道路。被告為清除上開斜坡道 路上之土石,維持道路暢通,不顧當時斜坡道路下方並無沙包圍堵,即在大雨中 雇用挖土機挖掘,致土石鬆軟遭大雨沖刷流入斜坡道路下方之水溝影響排水,並 有土石沿斜坡道路沖刷至原告設於道路下方之農場(內有農舍、涼亭、豬舍及魚 塭),造成原告豬隻、養殖魚類死亡、豬舍圍牆、冰箱損壞及魚池池塘堆積污泥 ,合計有一百八十六萬五千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 開之損害。 三、證據:提出照片五十三幀及自繪之現場圖乙紙為證,並請求訊問證人林守德、葉 步榮及履勘現場。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所開發之球場業經依法聲請開放許可,符合標準,無水土保持不良之情形 。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來襲之納莉颱風所挾帶之降雨量及降雨強度已創下台灣水 文紀錄最高之降雨量及強度,台灣各地均有土石坍塌之災情傳出,原告因大水 淹沒農舍等的損害,係因颱風豪雨及原告之地勢低窪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且 原告並未能證明其損害為被告之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所致,原告之損害情形 亦未有證據可資證明。 (二)被告當時雇用挖土機係挖掘被告所設之斜坡道路水溝,因水溝遭坍塌之土石堵 塞,當時斜坡道路一側為山壁,另一側下方仍有數戶住家,如不清除水溝使之 暢通,一但水流無法宣洩而漫過路面直接傾洩至另一側下方之住戶,將對該住 戶造成生命及財產上的損害。 三、證據:提出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證(影本)乙紙、照片四幀及自繪現場地形圖乙 紙為證。 四、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竹氣象站函查新竹地區在納莉颱風來襲之雨量 及調閱中央氣象局各氣象站九十一年五月雨量與歷史紀錄比較表、台灣地區各氣 象站越平均降雨量統計表。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晚間納莉颱風來襲時,因挖掘坍塌 之土石不當,致造成土石流,沿被告之斜坡道路傾洩至原告農舍造成原告損害等 語,被告則以原告之損害為納莉颱風之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原告主張被告有侵 權行為及其所受之損害亦未能舉證證明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前段訂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故原告請求被告就其所受之損害 為賠償,自應舉證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且該行為導致原告之損害(即 因果關係)及損害之範圍,如僅空言主張而無法舉證證明,其請求即非有據。 三、被告雖坦承納莉颱風來襲當日確實有雇用挖土機挖掘坍塌之土石,並有證人葉步 榮及林守德證述屬實。原告主張被告於颱風來襲當日有雇用挖土機工人挖掘坍塌 土石之行為之部分,堪可採信。惟被告否認原告之損害是因被告所挖掘坍塌土石 經大雨沖刷而流入原告農舍中所造成,而抗辯原告所受之損害係因納莉颱風之不 可抗力因素及原告農場地勢低窪造成等語。故原告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仍應舉證證明其損害之發生導因於被告之挖掘行為及實際損害之範圍。然就上開 需舉證證明之部分原告僅提出其農場在颱風過後所拍攝之照片為證。然查: (一)納莉颱風來襲時,在新竹地區,九十年九月十七日雨量為二百八十三點五公釐 ,九十年九月十八日為三百零一公釐,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新竹氣象站九十一 年二月二十日所出具之新象字(九一)三A○○○○五號函所附之逐日逐月氣 象資料附卷可參。颱風來襲之二日共下有五百餘公釐將近六百公釐雨量,依據 新竹氣象站自一九九一年至二千年之雨量統計,平均單月最高累積雨量為二百 六十六點一公釐,年平均累計雨量為一千六百一十七公釐,有中央氣象局各氣 象站九十一年五月雨量與歷史紀錄比較表、台灣地區各氣象站越平均降雨量統 計表各乙紙在卷可參。新竹地區九月十七、十八日單日之雨量即超過新竹地區 單月平均最高之累積雨量,二日之雨量累積之結果,亦達到平均年雨量三分之 一強。在如此短暫時間內降下如此之豪雨,雨勢之大確實能造成極大之災害。 (二)又依據兩造所畫之現場圖、照片及本院至現場履勘之結果,原告之所有之農場 在一山凹處,依據地勢高低之排列分別為被告之高爾夫球場、斜坡道路、斜坡 道路所連結之公路、原告農場及被告農場下方約十公尺之山溝(係該處山區地 天然排水),自最高處之高爾夫球場至原告農舍約有數百公尺之高度落差,有 本院之勘驗筆錄、兩造所提之照片、繪製之現場圖附卷可考。而原告農場下方 之山溝為該處山區之自然排水系統,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據水往低處流之原理 ,納莉颱風來襲時所降下之豪雨自然會依循地勢,流往山溝排出,而原告之農 舍即在該山溝之上方約十公尺處,降雨所造成之水勢自然會由山頂經過原告農 舍所在之土地排至山溝內。故水勢會因地勢高低排序之關係流經原告之農場等 地排入山溝。則於水量不多或農場平坦無障礙之情形下,洪水會順利流過農場 進入排水之山溝內,無堵塞之虞。但納莉颱風來襲降雨量極大且原告自承其在 上開農場內有豬舍、農舍、涼亭等物,並有照片為證,洪水遭遇農舍內之建築 物阻擋,洪水自然無法宣洩而造成積水之現象。復以山區地表均為土石,經過 雨水強力沖刷,山區洪水自然會挾帶山區地表之泥沙,往地勢較低處流動,如 遇阻礙即沈澱在該處,洪水退卻後亦會留存。原告所提出之農場照片,包括農 舍、豬舍等地,雖有淤泥堆積,但因山區大雨所造成之洪水退卻後亦會留下淤 泥,故尚不能以照片中原告農場堆積淤泥,即認該淤泥為被告以挖土機挖掘坍 塌土石經雨水沖刷而流入原告農場。故被告抗辯原告農場所生之損害係因颱風 豪雨及農場地勢低窪所造成等語,非全然無足採信,而原告復未能另為舉證證 明就其損害與被告挖掘土石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故原告並未盡舉證之責。 四、從而,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其損害肇因於被告之行為,復不能證明其損害之範 圍為何,其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即難謂有據,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並駁回之。 五、本件之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 毋庸一一論列,並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