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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陳述:被告己○○即凱旋企業社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並拋棄先訴抗辯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台北分行借款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又依據借據「借款約定條款」第三條第二項,若借款人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則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將所欠借款本息一次清償。詎凱旋企業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公告拒絕往來,系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計尚欠本金陸拾貳萬零陸佰叁拾伍元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揭本金及如上計算之利息。證據:提出借據、票據交換所當週拒絕往來戶查詢結果帳卡、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乙○○、丙○○(即孫立宗)部分: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伊願與原告再洽談和解。

㈢證據:未提出如何之證據。被告己○○(即凱旋企業社)部分:被告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等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份:原告主張:被告己○○即凱旋企業社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並拋棄先訴抗辯權,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台北分行借款捌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又依據借據所載「借款約定條款」第三條第二項,若借款人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則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將所欠借款本息一次清償。詎凱旋企業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公告拒絕往來,系爭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計尚欠本金陸拾貳萬零陸佰叁拾伍元未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借據、票據交換所當週拒絕往來戶查詢結果帳卡、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放款客戶往來明細附卷為證,而上開事實復為到場之被告乙○○、丙○○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本金陸拾貳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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