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桃名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美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