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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壬○○
原告
申○○
原告
原告
辛○○
原告
癸○○
原告
卯○○
原告
宇○○
原告
五號
原告
H○○
原告
L○○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丑○○
原告
辰○○
原告
巳○○
原告
未○○
原告
戌○○
原告
一一號
原告
亥○○
原告
玄○○
原告
G○○
原告
M○○
原告
四號
原告
甲○○
原告
子○○
原告
寅○○
原告
酉○○
原告
八號
原告
天○○
原告
宙○○
原告
黃○○
原告
B○○
原告
D○○
原告
F○○
原告
一號
原告
I○○
原告
K○○
原告
庚○○
原告
地○○
原告
一號
原告
A○○
原告
C○○
原告
E○○
原告
J○○
原告
前列三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被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承受訴訟人
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承受訴訟人即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戊○○」之記載,更正為「承受訴訟人即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另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本件應由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戊○○為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應由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午○○為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