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禾謹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楊國湖 被 告 禾謹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因相對人於法定期 間提出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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