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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許翠玲

  • 當事人
    甲○○○○ ○柏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John S. 送達代收人 傅祖聲律師 被   告 柏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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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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