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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德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德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和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約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清償,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八減碼百分之一計算,即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八,並可機動調整,現已調整為百分之八點一六,減碼後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如遲延履行時,除依約計付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被告德和公司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本金業已屆清償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件、連帶保證書影本一件、交易明細一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對於原告請求之本金、違約金、利息均無誤被告應該清償,惟現無能力返還。

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交易明細一件、連帶保證書影本一件等為證,且被告亦自認確有積欠原告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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