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徐文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曾能煜律師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