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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李珮瑜

  • 當事人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即本訴被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12月8日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零三百零九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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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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