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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整字第一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
華特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張慶帆律師
相對人
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重整檢查人 王文聰會計師

        陳榮華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王文聰會計師、陳榮華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重整檢查人。

本件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聲請重整,法院除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徵詢有關機關之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業經本院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之必要,爰依職權選任王文聰會計師、陳榮華會計師為檢查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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