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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列冊說明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包括聲請人之不動產、動產、各銀行存款等一切財產)。

二、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查報系爭聲請標的之金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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